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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物质产品主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文学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主要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

其次,一般物质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严格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而文学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往往只能与凝聚在文学产品的物质化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相 等价,而与其中寓含的作家的创造性劳动难以等价,后者的独特价值则往往难以作定量评估,尤其是伟大的文学作品常常是独创的不可重复的。

再次,一般物质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纯粹的价值耗损,其使用价值随着消费中的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有一个必然被淘汰的过程。但是,文学产品则不然,尽管 大量文学产品也存在着被淘汰的可能,然而,各个时代的优秀的文学产品却具有超时代性,它们以其永久的艺术魅力而为历代读者所共享。

最后,一般商品消费是名副其实的消费,而文学产品的消费不仅仅是一种商品消费,更是一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接受,并且往往具有再创造的性质,它要求消费者本人的积极参与。

正因为文学消费既是一般商品消费,又是特殊的精神产品消费,因此造成了文学产品及其消费具有商业(交换)价值与审美价值、价值规律与艺术规律、经济 效益与社会效益等二重性,并且这二重性既是互补的,又是常常冲突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中,尤其要体现后者的主导性。这就要求我们的作家理论家很好地 协调二者的关系,要求政府健全与文化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和舆论引导,从而尽可能充分发挥文学消费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

3.文学消费与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

(1)文学消费作为一种意识形态

文学消费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民族、阶级、阶层以及集团的利益相关,文学消费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消费,历来起着肯定或批评特定的社会结构的深刻作 用。文学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实质上总是在传播和再生产着特定阶层的意识形态观念。简言之,文学消费与接受就是文学生产者(包括作家、出版 家、书商以及文艺管理机构)通过文学产品被读者阅读欣赏,以传播他们所属的那个集团、阶层的意识形态观念。在这种文学阅读欣赏过程中,维系一定社会结构所 需要的某种意识形态观念被再生产出来,并被转化为接受者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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